在遇到拆迁时,有关部门,会粘贴许多各种各样的文件,让被征收人及时的了解征收的情况,但是这些文件往往会看的被征收人晕头转向。有的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一看到有关签字的文件就一律拒绝接受!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低于标准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这主要因为基层老百姓对法律没有一个深度的了解,在收到各种征收文件后该做什么没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清醒的认识。针对这个问题律师今天为大家重点讲解其中非常重要的两份文件,防止被征收人因缺乏应对经验而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比较佳时机。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把被征收人的房屋视为违建拆除的情况也是很多的。相关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可以说是以“拆违”的义进行拆迁的血拆案件的法律根源!虽然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说到对于建筑的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也为大家详细说明了农村没有相关证件的房屋并不一定就属于违章建筑,但是这只能作为被拆迁人关于拆迁的基本认知。如果我们的房子被相关部门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时我们就应该积极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防止房子被非法强制拆除!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停止建设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当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就应该注意了!如果该决定书是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为了保住我们的房子,我们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撤销。 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拆迁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这里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将该文件撤销,那么你的房子可能就真的会被强制拆除。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可以从本条中了解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先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经过向被征地拆迁人发出催告书,并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该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该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期限。如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既不寻求司法帮助或者行政帮助,也不主动交出土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在征收过程中,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也不可以掉以轻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复议60日;诉讼6个月)!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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