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践过程中,虽然征地拆迁的施主体是市、县人民,但在有些地区在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想要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往往会“派出”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被拆迁人不免有疑问,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具备行政效力呢此外,我们不能忽视深圳房屋拆迁赔偿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判断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要明确村委会的法律地位。2022年10月1日之前,村委会仅仅是自治组织,在后来《民法通则》修改后,村委会成为单独的法人单位,是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但是村委会不是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就是说不是,依然是自治组织。行使的权力不是行政权力,而是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能。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地通知》的规定:市县人民才是征地组织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地发放,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市县人民的下具体负责征地工作。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有限。对于在有拆迁、征地的情况发生时,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利就是配合征收的单位进行宣传、调查等工作来完成征收、拆迁的目的。按照我国行政管理法规定,土地主管部门才能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要一月前进行公示,还要公示补偿标准,要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效。 因此,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说即使签了也是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被拆迁人在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时候,如果遇到的相对方是村委会,一定要区分村委会有没有委托的权利。如果没有,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签字,并且及时提起有关复议、诉讼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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