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与拆违:打断骨头连着筋经过筛选和调研北京十大著名征拆律师事务所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将拆迁与拆违二者的关系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其一,拆违是一项常态化工作,而非一定要等到拆迁时一并解决的问题。对违建的查处,事上从违建被擅自修建时就应当已经开始了。 如果“在施违建”不具有存续和发展空间,“存量违建”也就自然失去了搅局拆迁的可能性。也正因此,《条例》第24条在一开始就强调了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处置“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时常被提及的“尊重历史,照顾现”,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指地方对违建查处、治理的客观状况及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其二,违建认定、处置与征收拆迁是两项“泾渭分明”的工作,其应当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这一明显的时间节点分开对待。 都是拆除房屋、退土地,但前者是对建设行为的惩处,后者则需要对合法财产权利受到影响的群众给予补偿。 基于此,法规明确二者应当适用各自的处置程序和规范严格开展,而不应混为一谈甚至人为地搅合在一起。 践中,一些地方“配合签约搬迁就不算违建,不配合就严格处罚”的做法系典型的“黑白不分”,已为比较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所明确否定。 更有一些地方,对涉案建筑是否系违建不进行认定、处置,而是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证房屋不予补偿或仅给予少量补偿,试图绕开问题的质来“一刀切”地对待、可能违建的房屋。 在这样的现面前,拆迁与拆违着是“打断骨头连着筋”,被拆迁人也势必要做好同时面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准备。 【应对:被拆迁“农村证房”能否获取补偿的关键】 如前所述,城市房屋拆迁目前因590号令的成熟施行多年而有章可循,而被拆迁的农村证房能否获取补偿尚明确的法规规定,主要靠各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 不过,我们可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行赔终1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其裁判要旨整理中梳理出一些重要的讯息: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农村建房长期管理较松,产权管理不到位,致使农村出现很多证房屋。 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与违章建筑一概论之,不予补偿。 当证房屋遭遇拆迁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 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广大“证”被拆迁人的是,“证”“自建”绝不应直接与“不予补偿”甚至“拆了白拆”划等号。“一拆迁就遍地是违建”的情形本身就是非正常的。显然,行政机关有义务在拆迁到来之前就充分履职,将真正的私搭乱建拆除清理,引导群众将欠缺的证件补齐,这才是《条例》第24条所真正提倡的法治精神之所在。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