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风向标【土地征收】乡镇权作出征地补偿标准 

2024-07-11 15: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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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前要制订征收方案,征收方案应该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在征地纠纷中很对人会认为征收主体是乡镇,其不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乡镇是没有权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制订。于是北京在明律所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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