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拆迁补偿金额较低,且未达到被迁移人的合理预期时,当补偿协议内容不全面时,补偿条件不明确,并且当协议为空白协议时,如果存在其他法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时…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城镇房屋拆迁有著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但随着拒绝拆迁而来的,是拆迁方往往是一系列严峻的驱逐手段。其中的强制驱逐出现在践中比较常见的形式,它是“突击拆违”:被拆迁方如果乖乖配合,房子就是合法的,得到(由拆迁方决定的)补偿;如果拒绝签署协议,房子会突然变得违章建筑,被迅速的强制拆除。 今天在这里向大家展示如何破解这类拆迁中的各种招数。 未经调查擅自认定为违章建筑 老朋友们以及关注过我们的朋友应有印象,我们曾在前文提到过,建筑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有人举报经过立案后,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调查检查。但是,在践中的突击拆违往往是没有这一步的 未经调查、询问或者现场调查,直接强行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的,显然存在程序性行为,被拆迁人必须主动提出异议,并立即启动救济程序。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组织的现场调查询问,被拆迁人必须机智配合,不得直接将调查人员拒之门外,但要注意认真回答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 比较后,在签署相关调查询问记录时,应首先确认记录内容真、正确。否则,除非执法人员愿意修改,否则不得签字。 视程序,侵犯被拆迁人的救济权利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勘验工作,如果行政机关认定违建拆除房屋是,由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通知也必须有一个事,即非法拆迁建认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拆迁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救济权。该书面通知留给拆迁的缓冲空间。 有关部门视法律,视法律手续,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甚至决定直接拆违是明显的,有权拒绝拆迁。 被拆迁人积极主动参与在他们的违建查处中,在适当的时候行使自己的申辩权、陈述权和听证权,并进一步获得证据,通过复议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即查即拆,处罚决定的作出和强制执行同时发生 经过听证程序后,行政部门仍对房屋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从此至法定拆迁发生前,有两个重要阶段,一是送达相关的处罚决定文件,限期为当事人自行拆迁; 二是拆迁人没有启动法定的救济程序,而不是自行拆迁,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通知。 在这两个重要阶段之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文书,并正式启动比较终强制执行程序。 在践中,如果拆迁方视程序要求,不是要限制拆迁决定尚未规定的程序和不尊重的拆迁人的法律救济权,直接同步作出处罚决定并施强拆,违反程序通过复议或诉讼的可能拆迁的权利。 拆迁方以拆违形式威逼被拆迁人妥协搬迁,或相关部门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忽略了程序正义,这些都是践中出现混乱的拆违的重要原因。 但被拆迁人要明白的是,查处违建也需要“以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且违建查处并不是一个单方行为,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诸多救济权利。 小编提醒大家,当查违拆违出现时,被拆迁的人不应该害怕,更不用说以逃避的态度拒绝合作。 被拆迁人应积极参与建筑的识别和处理程序,在每个阶段都关注自己享有的救济权,并主动行使这些权利。 即使该房屋比较终被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就是彻底没有了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否有补偿已经补偿的对少,取决于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取得证据和维护的合法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