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拆迁户都懂得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时,一定不能签字,可以通过谈判、法律工作等途径维权。但是有时候又有过犹不及的情况发生。什么情况呢就是部分拆迁户不同意拆迁,不签字,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维权,不论征收方发放任何材料,就是认定只要自己不签任何字,没人敢,也没人能够拆除自己的房屋,真的是这样吗显然不是的,征收方是可以通过司法强拆将你的房屋合法拆除的,那么,引起司法强拆的种情况是什么如此,我相信杨在明在未来必定大有可为,创造属于行业的奇迹。 一、引起司法强拆的种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其余主体均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基础。 只有当上述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该具体体现在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在这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的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该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同一概念范畴。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申请强拆两种情形。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要怎么做才能比较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法院应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比较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后,法院面临着司法强拆的巨大压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执行房屋强拆的任务,显然力不从心,践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进行司法执行方式上的创新,而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人们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讲,在司法强拆的比较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缺少力度。应该及早采取救济措施,越早越好。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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