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职务的便利,贪官很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职位来进行贪污,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许多小官大贪,比如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人们经常抱怨发放下来的征地补偿费用与法律规定的有出入,怀疑是就职人员私自侵占挪用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补助资金。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低于标准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那么,如果有人私自挪用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补助资金,应该受到哪些处罚呢 一、对征地补偿费进行侵占挪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种 1、 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征地补偿费。 2、 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费。 3、 用其他形式挪用或者侵占征地补偿费用,如假借各种义、巧立目或者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 二、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还不能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给予行政处分。 通过这条法律我们能够看出,际上挪用或侵占征地补偿费属于挪用、贪污公共财产的行为,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从原则上来讲不应归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征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个人或单位将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个人或者单位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截留、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需要追究其挪用资金罪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百八十二、百八十、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也就是工作人员,需要追究其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是会追究那些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的工作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倘若我们发现身边出现了补偿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定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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