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十分重要、顺序不能够颠倒,这个环节就是“先补偿,后搬迁”。有些当事人在向律师咨询的时候,经常会提到拆迁部门答应他们,倘若能够先搬离的话,事后就会得到更多的补偿,可等他们从房子里搬出来、房屋被拆除之后,拆迁部门之前跟他们保证的的更多补偿却不作数了。要想获得品牌赞誉,城镇改造如何补偿标准就需要有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精神,还要有一束永远浇不灭的心火。 对于拆迁方的这种说法,律师真是见怪不怪了,事上,这只是征收方经常对被征收人采用的一种的征拆手段。倘若被征收人接受了拆迁方提出的先搬迁,再补偿的方式,就会掉入征收方设好的陷阱中,之后便会丢失谈判的筹码,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为什么法律对此已经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还是有征收部门要先拆后补、知法犯法呢 际上有下列个原因: 一、压缩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经常会通过和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把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协议拆迁”。 倘若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就表明被拆迁人已经在意愿上同意了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被拆迁人只是拿到了补偿中很少的一部分,或者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拆迁方仍然能够凭借补偿安置协议把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这就使得被拆迁人在日后很难再把剩余的补偿款给要回来了,拆迁方压缩补偿款的目的就达到了。 二、在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 被拆迁人虽然处于弱势地位,但却能够同势力强大的部门进行谈判,比较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被拆迁人手中的房屋,只要房屋没被拆除,被拆迁人就有谈判的筹码。 但是一旦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掉了,那么被拆迁人就丧失了谈判的筹码,接下来想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就很困难了,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拆迁方想要先搬迁后补偿的原因就在于,只要把被拆迁人的房子拆了,拆迁方就能够掌握后面谈判补偿事宜的主动权了,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只能顺从。 、使项目能够早点施工 拆迁方何尝不知道先拆后补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种行为能给其带来巨大的收益。只要能够想方法把被拆人的房屋拆掉,拆迁方就能够在同被拆人的谈判中掌握主动,还能使项目的建设加。 因此,为了能使项目早点施工,拆迁方就会采取一些手段,甚至不惜使用的手段,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房屋被拆除之后,被拆迁人就只能像砧板上的鱼肉一般,任人宰割了。 怎样界定“先补偿,后搬迁” 在现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界定“先补偿”的标准呢 征收双方倘若就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地理位置和安置房面积、周转用房安置或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搬迁费和搬迁时间、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等这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能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双方需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等完成这一系列事项之后,才能够表示征收方已经遵循了“先补偿”这一前提原则。 由于补偿方式不同,征收方需要施的义务也会存在差异。倘若被征收方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方在房屋拆迁之前,就需要做到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让被征收方能够随时支取;倘若被征收方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就应该保证已经提供了周转用房,或者确定安置房源进行搬迁,再对交付手续进行办理。 先得拿到补偿,且补偿必须得到位,等安置妥善之后再搬迁,这是被征收人一定得坚守的底线。对于“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征收部门也必须要严格遵守。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倘若您没有得到到全额补偿,或是在拆迁方没有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提供出来的情况下就被要求强制搬迁时,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底线,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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