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先补偿,后搬迁”如今已成为征收领域各方主体所普遍认可的金原则。征收方要想合法的推进拆迁直至将被征收房屋拆除,确保补偿安置落到每一个被征收人头上的确是起码的前提条件。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征收方将补偿款直接打进被征收人的账户里,就可以动手强拆房屋了补偿安置到位、落是这样理解的吗本文,小编就为大家揭晓这一问题的确切答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员名单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补偿安置“落到个人”的两种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若要现法律意义上的“履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有且仅有两种法定的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和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前者,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提供的账户,被征收人也要依约履行空房屋、交钥匙等义务,征收方即可合法地拆除房屋。 对于后者,若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征收方即应当依职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以决定的形式呈现出来并送达被征收人。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未依照决定的内容搬迁,或者其提起的复议或者诉讼比较终遭驳回,征收方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通过司法强拆途径合法地拆除房屋。 请大家注意,有且仅有上述两种途径是为590号令所认可的,即使征收方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也不能意味着其就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而在未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其也自然权拆除被征收房屋。 【为什么直接将钱打入账户不能视为履行了补偿职责】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作出上述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而不认可直接打钱这一看上去很干脆利落的处置形式呢这里面的原理有二: 其一,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非一般民事义务,要合法地给予补偿安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行为。 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做法欠缺书面依据和凭证,不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程序性要求,难以确保补偿安置行为不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显然是不适当的。 其二,征收补偿的具体项目、标准、方式、金额、对象和所依据的评估结果等事项必须依法确定,而直接往账户里打钱则完全不能现这一要求。 补偿款究竟包括哪些项目有没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是否包括了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是否同意选择货币补偿给出补偿款的数额依据又是什么 所有这些,都不是直接往账户里转钱所能解决得了的,而必须通过协议或者决定的条款、内容一条一条讲清楚、说明白。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征收中要强制拆除合法的建筑,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补偿决定,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其也权直接施强拆行为。 今天打钱,明天强拆的任性操作将可能导致各种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测发生,完全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 小编比较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若你始终对补偿安置不满并已经启动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程序,就可以视征收方单方面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切勿随意领取这样的补偿款。对迟迟不作出补偿决定而采取反复协商、施压甚至逼签的,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诉讼,以确保自己的补偿利益得到保障。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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