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章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我总结了补偿和作出补偿决定的流程安排及所涉及的条款。本文的排序可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顺序有所差异,但是并不矛盾,都是为了工作更加便利或者程序合法而做出的行为。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能够了解房屋的征收程序,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与此同时,律师拆迁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一)选择、决定或者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决定或决定:由被征地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多数、随机选择等决定。法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决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房屋征收的评估方法确定,否则不得将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房屋的价值评估及复核鉴定 房屋价值评估和复核鉴定: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就是大家所说的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就在于此,在这个房价不断上涨的时代,把握好评估时点,你的房屋价值的可能会发生天上地下的变化。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 ()选择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旧城区改建的原地回迁及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享有选择权,否则就是非法的。 其中: 1、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有关机关应提供房屋产权调换,并计算和解决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的差价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于个人住宅楼在旧城区的,选择在重建区进行房屋产权的交换,使市,县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决定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请注意,如果安置房位置过于偏远,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起诉。 2、征收个人住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应当按照补偿项目给予补偿和奖励,提供周转用房屋 县级行政机关对征收房屋的决定所给予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赔偿;对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临时安置的赔偿,以及对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和关闭损失的赔偿。 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惠政策和补助,补贴和奖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有关机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规定做出决定同意完成搬迁决定的期限内搬迁。 (五)补偿协议的订立与诉讼救济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交换产权的房屋所在地和面积、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搬迁费、过渡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其中: 1、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未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2、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有关机关履行补偿义务,被拆迁人按时完成搬迁。 (六)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署征收补偿方案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对被征用人给予救济的权利 被征收以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补偿决定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按期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应当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2、被征收人寻求救济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文书予以执行,被拆迁人按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履行现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当进入强制迁移程序。 (八)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及费用的审计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告知分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结果。 以上是征地拆迁补偿过程。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希望本篇文章能对各位被拆迁人有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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