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可以作为拆迁主体吗更要紧的是,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 拆迁不是拆迁的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拆迁跟其他普通的法人组织没有什么区别的,每一座城市当中的这些拆迁工作都不是拆迁随便决定的,拆迁在部门的委托之下,具体施拆迁工作的时候也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比如拆迁要确保工作人员和被拆迁户的人身安全。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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