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中市信息公开包括什么业内专家曾表示,强拆国家赔偿的途径有哪些的发展壮大是很有可能的,从其以往的数据报表可以很好的看出来。 在法律上,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主要特征 1、行政性 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信息具有行政性,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2、权利性 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3、例外性 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信息的内容涉及到的安全,公开会影响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应当公开。 4、依托载体 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信息是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信息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为的相关决策也是与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所以公民也是有权利去了解相关的政务信息,同时机关也是有义务将有关公民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同时每一位公民也是有知情权的,任何的企业和公民都不可以随意剥夺,当出现行为后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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