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城中村都在加拆迁了,今天小编来分享一些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知识,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我们哦~于是北京在明律所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其次,在比较高法公报案例“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法院行政赔偿案”后,比较高法对于拆迁的行政赔偿问题确立了明确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 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 因拆迁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拆迁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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