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此可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证房屋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不是全部不能获得补偿。然而在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为了加征收进程,降低征收成本,对于所有的证房屋都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的情况。对此,小编不得不提醒大家,这样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行为,大家在践中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证房屋是否真的不能获得补偿。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有效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房屋拆迁律师在线咨询征收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著。 大家应当首先明确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建”。对于合法的证房屋,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列举过几类,即(1)历史遗留证房屋;(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的房屋;(3)招商引资兴建导致证件缺失的房屋;(4)从手中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上述的几种证房屋均属于合法房屋,这些房屋在征收过程中是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的。 对于证房屋是否有补偿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然而由于证房屋出现的原因多样,而房屋对于被征收方而言又是生活的根本。因此在对证房屋进行认定时需要严格按照下列的原则进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对于公民信赖利益保护基本要求,在践中经常存在房屋建造时证且合法,但是后期房屋建成后,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要求相关证件的情况,对于此类房屋在房屋认定时应当认定为合法房屋。 尊重财产权原则:在处理证房屋时,相关部门应当尊重被征收方的财产权,不管房屋证件是否齐全,都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是被征收人比较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活安定的基石。 区分处理原则:在践中证房屋出现的原因多样,相关部门在认定时切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通过相应措施保障充分被征收方的利益。 同时,相关部门在认定证房屋时不能单凭口头进行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认定程序进行。相关部门需要对证房屋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际建造人、建造时间、用途、位置、面积、结构等等。将调查的内容移交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审查,并由这些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区县级人民根据这些意见提出初步调查认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公示。当事人对调查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若当事人对公示内容异议,则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证房屋调查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建”,大家在践过程中一定要时刻关注证房屋的认定过程,以防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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