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以及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都是属于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应该怎么划分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在此之前,拆迁补偿房屋的行情也在一度飙升,引起了广泛投资者的关注。 一、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应该怎么划分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代管和代理人代管。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二、什么是房屋被拆迁人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顾而思义,所有人是指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使用人是指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而共有人是指享有房屋共有权的人。 依据被拆迁人的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将被拆迁人分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代管人。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如何认定 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以后,应该检查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当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及时向估价机构和拆迁人提出异议。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2)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应该怎么划分的全部内容。确定好房屋被拆迁人是拆迁补偿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如果这个范围划分错误会引起非常大的拆迁补偿纠纷。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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