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地拆迁时,违章建筑似乎一直都是被拆迁人心中的一块伤疤。践中,部分征收方乐此不疲将被拆迁人的房子认定为是违建,论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他们总是会挑错、找问题以证明其是违建,这样就能理所应当的压低补偿或不给补偿,以及不由分说地作强拆处理。很多被拆迁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容易就慌了神,想要维权却从下手,以至于利益受损。于是北京在明律所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须知,法律是严格规定了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的,违建拆除有法可依,如果涉及到拆迁问题则是更为严谨,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被拆迁人的程序权。违建强拆是需要全面叫停的,论是否真的属于违建,都不能你说拆就随意拆。而在违建与拆迁等具体情境中,房屋涉违建遭强拆,拆得对不对,该不该补偿,弄清五个问题是关键。 1、证房就是建筑 从践来看,部分征收方会将证房一刀切认定为是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作出违建与否的认定前需经过严谨的调查。事上,不是所有的证房都是违建,因为历史遗留或地方管理原因造成证件缺少或手续不齐全,其责任不应当简单归属于建房者,应该从际情况出发,酌情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未能办理产权证等具体因素酌情考虑,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征收方对这样的房屋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压低补偿或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2、谁有权认定、拆除违建 对于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首先要明确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如果违反《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区域内的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践中,街道办、村委会常常会作为违建认定与处理的主体出现,这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违建必须拆除 违建不一定要拆除,还有其他的处罚方式。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这其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比较小损害原则”,也即现依法行政要比较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4、只要认定为违建,就可以说拆就拆 拆除建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非说拆就拆。 即使房屋确属违建,也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拆除。《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在拆除时就必须依据该规定,遵循合法行政的原则。 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加拆违进度,未依据法律规定,不经催告程序、不给当事人留出复议与诉讼期限即施拆除,这种情形下构成程序。 5、强拆违建造成合法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强拆违建造成合法财产受损,亦需赔偿。别征收方说不给补偿,就听之任之,不懂得争取。 根据《赔偿法》规定,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是申请赔偿的前提。 虽然当事人的房屋确属于违建,不属于其合法财产,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内的其他动产却属于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尽到注意义务并对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若行政机关拆除房屋,致使当事人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内的合法动产等造成损毁,侵犯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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