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拆迁套路】2022牢记这几点,轻松避开拆迁陷阱 

2024-06-20 15:3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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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农村城镇化发展迅速,一排排土胚房缓缓倒下,拔地而起的是一座座摩天大楼。在建设大楼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都会遇到拆迁,不管是村集体的统一建房拆迁还是的商业规划拆迁或开发商的个人行为,往往会在里面放入陷阱,但是这种协议是不符合要求的,只有正确、合法、按流程的拆迁才符合的要求。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从拆迁法律咨询律师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















空口凭的协议书







在征收时,开发商往往会把补偿协议说的天花乱坠,怂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签字,有一些受不住诱惑的被征收人,经过这几句怂恿就在方案上签下了自己的字。后来,开发商经过一些“特别条款”,改变了征收补偿额度,这一下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大打折扣。所以,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专业的拆迁律师在此告诫大家,拒绝口头承诺,不签空白协议。















附着物的补偿款问题







经常有被征收人打来问我们,地上的附作物有没有补偿款,于是我们意识到了偏远地区的房屋征收工作,可能把地上附着物给排除在外了,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是有补偿费的,且这些补偿费是归它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被征收人所有。















拖欠补偿款为何频频出现







被征收人已经签完合同后,征收方会迫不及待的来破拆房子,于是就出现了房子被拆完了,但是征收方认为房子测量有误,借用一句俗话就是,征收方想“空手套白狼”。即使现在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种事情也是屡次出现,现在拖欠租金的行为严格禁止。甚至有些开发商拆完之后跑路的现象多有存在。如今我国已经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这一法律法规,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非法”征收方的侵害。







主体的适格性







现在的征地拆迁中,有一些征收方不是市、县级人民进行的征收,而且拆迁的队伍也不是是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用更简单话来说就是,能进行房屋征收的就只有市、县级人民,而且,进行房屋拆迁的也是要一定资质的相关部门。







房屋征收“比较初的起点”







所谓“比较初的起点”就是房屋征收公告,没有房屋征收公告,征收方就法进行下一步征收,而且在拆迁的时候公示上要有明确的审批信息,比如审批的时间和相关单位,审批号以及土地的用途,还要有拆迁的集体、土地相关信息,拆迁之后人员的安置情况,拆迁补偿的登记点、时间等。如果没有上述信息,请不要相信房屋征收,谨防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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