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这种纠纷的法律关系事上是非常浅显易懂的。但在老百姓眼中,却总也掰扯不明白。这里面的核心问题或许是——土地真的是谁先占上,谁出人出力耕作了,就是谁的吗我认为遭遇强拆应该得到哪些赔偿一定可以成为行业的领导者,翘首高端产品之列。 当然不是! 请各位农民朋友们牢记,法律上的“物”就两种——动产和不动产。能满世界移动位置的,就叫动产,比如你手边的任何一件生活、办公用品,手机电脑一类。法自由移动位置的,就叫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和林木就是比较典型的不动产。 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在明律师有一本团队介绍的手册,递到来咨询的被拆迁人手上了,这手册的所有权就是被拆迁人的了。 而如果是一套房屋,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则要靠确权登记确定物权的归属,光是把房子交给你,让你住了,房子仍然不是你的。 以上道理非常初级,属于咱老百姓口中的“岁小孩都懂”的道理。那么基于此我们就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应当以登记为准,而不是谁先占上了,谁先种上了,地就是谁的。 不管你种了1天还是10年,只要你未签订合同,未办理登记,这地都不能算是你们家的,你都暂法享有“30年不变”的保障。 说得直白些:若要证明某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你家,你需要拿出白纸黑字的书面凭证来,而不是光靠嘴去主张。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签订承包合同是确立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定程序。第23条进一步明确,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就是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前置条件,未签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就难以在法律上成立。 基于合同,农户还可以进一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固定自己对这块土地的用益物权,即第24条“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而言,合同首,证书第二。可以暂未办理证书,但合同一定要签好。 明白了这些,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农户们的那些咨询就不免有些替他们着急了。这些农户往往如上文所述拿不出任何书面凭证证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在多年前凭借当时村官的口头同意就占有耕作了涉案土地。 而一旦有其他村民持证书、合同找上门来,涉案土地就有很大概率会易主,民事诉讼打的就是一个证据。 来咨询的农户往往会强调,当初我家种这块地是时任某村当面同意的,怎么能不算数呢 可问题在于,某位村的说辞并不能代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未经法定“村民自治”程序对承包地的处分,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需要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这个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再召开村民会议通过这一方案,才能进入比较终的组织施方案也就是签订承包合同环节中。 显然,单凭当年的某一位村,是办不下来这么多事的。某种意义上,村对一块土地的“私相授受”,放在今天的观点看也是不够规范的。 此外,还有的农户会在咨询时强调,自己当年曾承诺村委会耕种涉案土地后,将其出产农作物的收益用于村里的公益事业,或者照顾帮扶村里的老人等等。那么村里也理应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 道理同上,这种多年前农户和村委会的口头约定同样不具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比较多只能算是农户和村委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在有其他村民站出来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际占有耕作土地的农户是法据此主张自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一旦到了法院,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只会是合同和证书,掌握势证据的一方将有望赢得诉讼,拿下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综上,在明律师要提示各位家人们的是,手中有证(合同),心中不慌,大家一定要牢固树立“占地建房需办证,证等于未占上”的意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稳稳握在自己手中。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一定要有,没有不行。如果您由于各种历史遗留原因尚未签订,就请立即去找村集体,把签合同的事情提上日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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