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期间拆迁律师事务所也做了许多的调整,调转了产品研发的方向,为了更好的迎合市场的需求。 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部分。 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应一并评估。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放的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征收时的地价等因素,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费依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1倍的临时安置费。 停业停产损失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个条件: 首,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 第,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而不包括投资利润损失在内。 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具有普惠性,即不是每个被征收人都能获得奖励和补助。 市、县级人民规定的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享受给予的奖励; 市县人民规定的补助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救助等确需要特殊补助的特殊情况。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额如何计算”的原则性规定。但是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果大家真的面临房屋被征收的情况,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合理补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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