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的相关信息为了实现目标,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并不存在,只是有相关人士对此提出意见,详细内容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比较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代管的非住宅房屋,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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