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防洪法》对此类情形的规定这样说来,北京律师杨在明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其第55条对这类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这里的处罚主体应理解为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点二:《河道管理条例》对此类情形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其第46条进一步明确了处罚的执行程序: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可知,河道主管机关(即各级水利行政主管机关)权迳行强制拆除在河道、堤防建设的房屋,其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上述报道中,镇认定堤坝违建并施拆除的行为显然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其主张系“集中行使处理权”也要看是否符合《处理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在处罚主体方面难免显得牵强。 需要明确的是,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违建,与地方所采取的拆除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是两个问题。在明律师结合本案报道中披露的一些细节提示广大农民朋友以下几点: 其一,上世纪90年代的翻建、扩建行为若任何用地、规划、建房审批手续,通常不能被合法确权登记,在面临拆迁项目时难以获得100%的补偿利益。 主张房屋已经存在了20多年当地始终未认定其为违建并进行处置,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理由相信其房屋系合法建筑难以成立。 “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线”一般划在1982年、1987年,且其能够将所涉证房屋合法化的重要前提在于房屋没有用地、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威胁河道防洪安全等情形。若存在这些事上持续多年的状态,依法消除这样的状态才是违建立法的应有之义。 其二,对所认定违建的拆除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前述防洪、河道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面催告和强制拆除决定等步骤不可随意缩减,同时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否则,涉案拆除行为就可能程序,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强拆施主体的法律责任。 但同时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涉案房屋确系体违建,那么当事人即使通过诉讼确认其强拆行为程序,也不意味着其能够依法获得行政赔偿。能不能赔偿,要看当事人有没有合法利益受损,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一户一宅”是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明确坚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原则。在“一户多宅”的情形下,多出来的这处房屋的合法性通常难以被认定。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郑重提示大家,切勿继续触碰法规“红线”在河道、防洪堤坝区域内建房,这样才能保障我们在拆迁时稳稳地获取房屋的补偿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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