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的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以及征收方应尽的义务和不能为的事项。但是,在际操作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搬迁,完成征收,房屋征收方往往会使出各种手段,甚至会威逼、利诱。下面小编将为您阐述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常见的一些手段,帮助您识别、躲避,避免因掉入其所设的陷阱而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开始,房屋拆迁补偿律师便发展的一发而不可收拾,逐步开拓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一、以高额的拆迁奖励为诱饵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从法律层面,给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促使其尽搬迁是合法的做法。 需要明确的是正常情况下的征地搬迁奖励一般数额不多,只是一种鼓励方式,并非征收补偿金额的主体。但是,在际操作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早搬迁,征收方会提出给尽早搬迁的被征收人高额奖励,使被征收人在此金钱诱惑下,不顾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就草草签字,交出钥匙。 这种套路正是利用了大部分人爱占便宜的心理。他们认为这份奖励是征收方提供的,不拿白不拿,反正比较后还是要搬迁,早点走还能多拿份钱。其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拆迁奖励其是被征收人自己的钱,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只是被征收方利用了。从比较终结果来说,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因此,如果遇到高额的拆迁奖励,一定要提供警惕,做到以下两点:首,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不能因为见到高额的拆迁奖励就昏了头,不顾七二十一就签字搬迁,到比较后只会得不偿失;第二,要坚持“先补偿,再搬迁”。即使确想拿这笔拆迁奖励,也应当确保自己应当的补偿已经拿到手。 二、口头承诺高额补偿,诱使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补偿协议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合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房屋征收方为了使被征收方能够尽搬迁,一般都会对被征收人许下美好的承诺,诱惑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是际上,一旦被征收方签订,那么征收方就拥有了随意填写的权利,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尽管“空白”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法律意思单薄,一般不会保留证据,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来是“空白”协议,也就法维权。 因此,千万不能因为可以“占小便宜”的心理而签订“空白”协议,否则比较后不仅便宜占不到,甚至还会损失自己应得的利益。 、抓住被征收人的把柄,威逼其搬迁 此项手段主要是指,针对那些存在污染环境、经营、偷税漏税等点的被征收户,征收方就紧抓住这些把柄,并以此要挟被征收人搬迁,并承诺一旦签字就不再追究其行为。 面对征收方的威逼,被征收人首先应当摆正心态。首,弄清楚自己到底有施行为。如果自己没问题,自然不必惧怕征收方的威胁。第二,如果确存在行为,也不能在其威胁之下就接受低价补偿。因为,首先存在的点同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是关的;其次征收方是权承诺不予追究的,也即如果日后被发现,还是要追究的。 因此,如果征收方以被征收人的点相威胁,不要被吓到,应当放稳心态,争取自己应当的补偿。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经常使用的手段。总之,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提高警惕,不要落入征收方设下的陷阱中。并且要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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