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对原告付某某的房屋等附属物进行了拆除。经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行政赔偿。2022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拆除原告付某某家房屋等损失人民币5743076元。将集中安置的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管理使用。支付原告付某某安置过渡期补偿费用。通过房屋被强拆如何赔偿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著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 一.基本案情 被告未能与原告付某某家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22年10月11日,被告县镇人民对原告付某某的房屋等附属物进行了拆除。经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后,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县镇人民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县镇人民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为此,特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于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并判令被告县镇人民赔偿因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观点 高速公路建设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县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际,制定了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下发执行,原告的损失只能按照此标准执行。 原告被拆除的建筑物拆除前是经第方科技有限进行测,原告已签字认可,我同意按测计算的金额予以赔偿;原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拆除之前,原告已将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产、物品全部清理搬出,拆除时,建筑物(构筑物)内没有任何财产和物品。 .律师意见 该赔偿案系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引发。在房屋征收程序中,原告付某某因涉案房屋被征收本只应获得相应补偿。但拆迁补偿问题可纳入行政赔偿途径,拆迁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考量其产生的房屋征收背景。 考虑到这一背景,被告县镇人民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低于其因征收原告付某某家涉案房屋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否则将使被告县镇人民因行为获利,进而产生鼓励行政机关征收的不利后果。作为被征收人,原告付某某对涉案房屋被拆除并任何过错 虽然原告付某某家与被告县镇人民并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法院如以《施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的有关期限作为确定被告县镇人民赔偿责任的参考时点,显然法达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亦可能使得原告付某某所获赔偿明显少于同等情形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因此,从比较大限度保护原告付某某合法权益考量,本案应与涉案项目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告县镇人民应支付给原告付某某家的补偿,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对价参考。 法院在确定被告县镇人民的赔偿责任时,还应考虑其他已签约被征收人的比较正义问题。如原告付某某获得的赔偿明显高于已签约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则既对已签约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亦可能增加其他项目被征收人的不当期待,妨碍征收补偿程序正常进行。 四.赔偿计算 通过对照《施方案》明细的各种财物价格进行计算,原告付某某家房屋征收补偿费合计人民币4421226元;搬家费人民币150000元,安置过渡期补偿8个月,补偿金额人民币240000元,搬家费及过渡期房租费合计39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4811226元。 原告付某某家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交房屋,但从比较大限度保护原告付某某合法权益考量,本案应以以奖代补规定的上限奖励,确定以奖代补补偿金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原告付某某家住房占地面积3906平方米。应得以奖代补费人民币11718元。 房屋拆迁金额补偿表载明的安置过渡期补偿期以8个月计算,补偿标准为300元/每月,已计算的安置过渡期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0000元。原告付某某家的房屋安置过渡期应自被告县镇人民于2022年10月11日(拆除原告付某某房屋时间)起,至被告县镇人民将集中安置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止。因此,已计算的安置过渡期补偿费人民币240000元应予以减除。 五.法院判决 2022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县镇人民赔偿拆除原告付某某家房屋等损失人民币5743076元。将集中安置的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管理使用。自2022年10月11日(拆除原告付某某房屋时间)起,至被告县镇人民将集中安置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止,以每月300元计算,支付原告付某某安置过渡期补偿费用。 五.小结 被告县镇人民拆除原告付某某家的房屋、畜厩的行为已被法院确认,故被告县镇人民对该拆除行为造成原告付某某家的财产权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某某要求被告县镇人民赔偿因行政给其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依据被告县镇人民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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