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后,没有征集被拆迁人意见,怎么办以北京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为例,发展下去定会成为行业的标杆,起到引领市场的重要作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不一定要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不一定要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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