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腻一:以公共利益为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我认为农村拆房赔偿明细表一定可以成为行业的领导者,翘首高端产品之列。 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征收条例》等法律都规定征地拆迁应该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公共利益”,《征收条例》作出了界定,即是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而言,包括(一)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为了由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为了由组织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了由组织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为了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践中,只要是涉及到征地拆迁,拆迁方就会打出“公共利益”的号。在拆迁方这里,“公共利益”仿佛就是尚方宝剑,拆迁方想指哪就指哪。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不少以公共利益之,行商业开发之的现象,这疑是的,也极大地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只是广大拆迁户大多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面对口中的公共利益,自己只能乖乖交出房子,接受给的补偿。而拆迁户拿到的补偿通常是极低的,根本法保障今后的生活,或者是另置新房。然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权。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所谓“公共利益”,虽然法完全通过法律条文来阐述其确切含义,也法列举所有情况,但各地一般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征地拆迁时必须遵循,绝不能什么项目都安上“公共利益”的号,以公共利益为行商业开发之的行为更是的。被拆迁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猫腻二:以政策代替法律,强制拆迁 在征地拆迁中,第二大猫腻就是,拆迁方动不动就拿政策搪塞被拆迁人,一旦双方发生分歧,拆迁方就以“政策如此”为由打发被拆迁人。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拆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践中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拆迁方口中的“政策”根本不存在,真真假假全凭拆迁人员一张嘴,其目的是通过拿政策唬住不知内情的被拆迁人,毕竟对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政策究竟如何,根本不知晓情。二是某些地方部门为了整个征地拆迁项目的进程,不顾法律规定,自己出台一些所谓的政策规定,这些所谓的“政策”在制定程序上就是的,只是被拆迁人又怎么会知道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被拆迁方口中的政策吓到,如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合法律要求,我们同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方妄图通过口中的“政策”侵害我们的正当权益,被拆迁人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猫腻:补偿协议内容模糊,被拆迁人拿不到应有补偿 对被拆迁户来说,比较重要还是补偿问题。而践中更多时候,补偿安置比较终都是通过补偿协议确定的。由于拆迁户们大都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又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 现中,通常是拆迁方拟好合同后,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而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拆迁方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常常都是十分笼统和模糊的,这样一份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其存在巨大风险。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被拆迁人拿到的安置房与当初拆迁方承诺的不一样,面积、户型等存在问题,回迁迟迟得不到落,拆迁方对补偿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于补偿协议本身内容模糊,被拆迁人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会显得很被动。 禁忌一:消极对待,长时间拖延 践中,在征地拆迁发生后,当事人常常会有下列两种错误做法:(1)认为自己法和抗争,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不愿争取合理补偿,即使补偿金额不合理也忍气吞声,默默接受;(2)对征收决定有异议、不满补偿标准时,收到文件,就当面撕毁,或者拒绝签收。以为自己不接受、不签收就不对自己生效。 首先,当事人消极对待就丧失了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小编在此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开始后,一定要积极和征收部门、拆迁方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疑是比较好的结果。即使不能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我们也还有其他维权途径,千万不要自己放弃维权的机会。 其次,撕毁或者不签收文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不是有效的表达异议的方式,如果不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可能错过诉讼时效,导致后续维权门;再者拆迁工作人员经验丰富,手段之多超出我们的想象,防不胜防,单纯拖延时间也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因此,遇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的正确做法是,先和进行协商谈判,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将具体补偿事项细化为协议条款,在协议内容完整、表述明确的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互留底本。如果法达成协议,务必要及时针对补偿决定、征收决定等文件,或是其他的拆迁行为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禁忌二:不信法律,不相信民能告官 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存在这种想法:早已和法院串通一气,法院不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打官司的话自己必输疑,不过是白白浪费律师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当事人面临征地拆迁的赔偿问题时,往往就直接放弃了法律维权这一重要途径。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确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等一系列问题,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扰。 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的权利,我国也一直在尝试通过完善法律等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合理补偿的方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此外,诉讼也好,上访也罢,我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官司是赢是输不是比较重要的,如果通过诉讼手段提高了补偿标准,诉讼目的也就达到了。因此,当事人千万不要因为“官官相护”这种固有思想就放弃法律维权的道路,故丧失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禁忌:盲目相信上访 践中,还有部分当事人盲目相信“信访”,尽管不少访民都抱怨上访就是踢皮球,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却还是有人将信访当作比较信任的维权途径,遇到事情就想上访。 各位当事人一定要明白: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权直接处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信访之后,比较终还是要走司法程序维权。甚至还有不少当事人因为将所有精力和希望都寄于信访之上,几年之后,事情没有解决,当事人再想走司法途径维权,才发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才好。 事上,信访比较多只能起到辅助的推动作用,如果确有上访必要,相信您委托的律师一定会给您具体的建议。 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各位当事人还是要相信自己的律师,听从律师建议,将重心放在诉讼和谈判上,通过和律师的精诚合作来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禁忌四:盲目相信媒体曝光 此外,随着互联的发展,通过媒体曝光,事情很就会在上发酵,影响力十分广,似乎能够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敦促他们解决问题。 但是践中要想通过媒体曝光解决问题却远没有想象的这么轻松。一来,媒体选取新闻素材追求效性、新颖性、舆论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是关乎生存的大事,但是对于媒体来说可能并没有什么新闻价值,因而不愿报道。二来,践中很多情况是主流媒体当事人够不上,当地媒体不敢报道,小众媒体即使愿意报道也没有多大效果。 况且,即使通过媒体报道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如果部门不买账,我们也可奈何。毕竟这也也只是促使事情解决的一种辅助手段,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当然,媒体曝光也是一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此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是切记不要将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媒体曝光上,更不要因此忽视了谈判、诉讼,毕竟这才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 综上,征地拆迁维权中,即便被拆迁人知道征收方的猫腻,但使用了错误的维权方法,比较终导致维权失败!在维权过程中,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踩中以上禁忌,要是用争取的维权方式,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如果自己维权比较困难,建议联系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省得走不必要的冤枉路,比较重要的是不要耽误维权时间,一旦过了诉讼时效,真的是维权门呀!切记!切记!切记!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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