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很多地区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项目,在这个项目施的过程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能拿多少钱,补偿款能拿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补偿协议签订的是否合适,很多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自己并没有获得令自己满意的补偿,想要反悔时却发现能为力。然而凡事也有例外,对于下列的几种补偿协议,被征收方还是可以反悔的。也就是说专门拆迁律师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一、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老米家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一直和征收方就补偿问题法谈拢。前两天老米一家出门办事,独留9岁的儿子在家看门,结果征收方来人后发现老米家只有孩子在家,就和孩子签订了补偿协议,老米知道后是哭笑不得。 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意思表示,双方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效。由此可见,老米家9岁儿子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老米拒绝追认后,该协议自始效。 二、权处分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小李和老公这些年感情一直不太好,半年前小李在一次争吵后就直接回了娘家没有回去,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协议。小李前两天得知家里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回了家才发现老公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小李认为老公签署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权处分,向征收方主张协议效,征收方却没有搭理她。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双方共同同意,但是权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同时,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夫妻共有的房屋如果一人签署了协议,由于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过调查,其不属于善意第人,因此,未签字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该补偿协议效,但是这个规定在践操作中很难操作,毕竟夫妻一方很难举证证明另一方属于权处分。 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切记不要签订补偿协议,要不然签订补偿协议后所有的程序走完了,被征收人仍坚持不拆房子征收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征收方很难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继续维权。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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