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沈女士不仅被冒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房子被拆迁后也只领到了一部分拆迁款,当时与征收方约定若是后续的补偿标准有提高,就按高标准补偿。但是当沈女士发现后续补偿标准变高后,去找征收方要求兑现约定时,征收方却开始推阻四迟迟不予履行。奈之下的沈女士只好提起行政诉讼,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开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如果能实践这几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人员名单定能独树一帜,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并不断的前行著。 什么拆迁户被人模仿笔迹签订补偿协议,法院:协议效 2022年4月30日,沈女士通过拍卖取得原位于淮南市某处房屋产权。2022年7月16日,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作为拆迁人,制定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区施拆迁。 2022年9月1日,第人王某冒充沈女士笔迹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后经法院却确认该协议效。沈女士也未再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 回到正轨:住建部门出具交房单,约定补偿事宜,承诺积极争取合理补偿 2022年8月18日,沈女士向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付案涉房产,住建局向沈女士出具一份交房单,并备注:“1、被拆迁人室内物品五日内自行拆除、看管;2、如有安置在五号楼的政策,被拆迁人同等享受;3、原评估价补偿款,先行支付90万,余款到位后立即一次性付清。补偿标准如有提高,拆迁方将积极争取”。 沈女士收到1400000元的补偿款后,双方对于补偿金额再次发生争议。 补偿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署《备忘录》,但比较终未能履行 2022年4月8日,为妥善解决沈女士拆迁补偿问题,住建局与沈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并签了一份《备忘录》,同意给沈女士在原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增加补偿款3000元,但至今未给付。 沈女士认为住建局应当及时履行已确认部分及际提高后应当支付的协议内容,依法足额向自己支付拆迁补偿款。遂2022年将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区、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至法院,请求部门继续履行协议。 庭审“扳手腕”:征收方主张被告不适格,协议效! 区认为:区不是本案中的拆迁主体,也不是拆迁补偿的主体,区系拆迁人的被委托人,只按委托事项参与、施拆迁事宜,并不是拆迁人本身,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淮南土储中心认为称:我们与沈女士之间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基础。涉案项目原拆迁人确是我们,但我们没有与沈女士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沈女士所称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生效判决书认定效,我们认为效协议自始效,沈女士没有主张履行协议的基础。 住建局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裁决。因此本案应当由沈女士进行行政裁决而不是行政起诉。 沈女士的补偿款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备忘录》这类非正式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可以认定的是,区、淮南土储中心、既未征收沈女士的案涉房屋,也未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在本案中上述部门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住建局有负责该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职能。 关于案涉《交房单》及《备忘录》的性质问题。沈女士与住建局签订的《交房单》及《备忘录》虽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结合其内容看则是谢区住建局在履行房屋征收行政职责过程中与沈女士签订的协议,且已经明确了房屋征收的权利、义务及补偿标准,因此其性质应当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议的范畴。 因此沈女士作为房屋被征收人,在依约向住建局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住建局理应履行补偿义务。 近日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住建局继续履行协议,支付沈女士安置补偿款。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