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改造类拆迁项目的大力推进,极大程度上改善了百姓的生活与居住条件,让百姓受益。从长期来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 但与此同时,拆迁范围内的建筑认定似乎也没有停止过,这给部分被征收人带来了一些不良的体验甚至是伤痛。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拆迁的过程中房屋被定性为违建,是一件后果很严重的事情,这意味着拆迁可能将拿不到补偿。然而这样的事件在际操作中不在少数。棚改本是为了让利于民,但不少被征收人因此陷入“被违建”的漩涡。 首先需要大家明确的一点是,棚改项目同其他改造类项目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广大被征收人没有必要为了这个特殊的头而去大费心思, 而进行它运用的法律应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个地方与之相关的地方性规定。 然后关于棚户区改造进行时,遇到各种征地拆迁变违建拆除,提示大家下面这3点。 一、维权的关注点应提前到项目启动之前。 从际情况来看,好像很多被征收人总是要等到“拆违促拆迁”事件已经发展到了危急时刻,比如说收到了“责令期限拆除通知”,才会开始将维权一事提上日程。这种做法不是不可以,但从高效与妥善的角度来看,这是相对滞后的,被征收人应将维权的关注点放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前。 《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法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违章建筑的调查、认定与处理应发生在房屋征收范围认定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前的这一时间阶段内。因而,被征收人应在这个阶段及时整理好各种建造合法的手续依据,以在征收调查登记环节顺利过关。如果被认定为是违建或是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存在异议的,需及时申请复议或诉讼。违建认定结果的撤销,是后期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范围的认定,以各种“暂停公告”发布为标志,如暂停办理入户分户、新建扩建等。 二、把握棚户区改造的特殊程序,及时提出对于证面积的补偿意见。 一般来讲,在补偿方案中都会涉及到对待房屋有证面积与证面积的规定,践中许多被拆迁人都吃过“房屋证”,因为房屋没有证件或缺少证件,从而导致补偿权益大量减损。所以,对于这个重要的“方案”,大家就要想想办法、动动脑子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施细则》明确规定,因为旧城区改建要征收房屋的,有关部门还应该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大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北京市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施意见》则延续了590号令“多数”(即过半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认可方案中的规定。当听证程序开始,被征收人就取得了对于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反应自家房屋存在现问题的机会。在这种程序过程中大家需要明白的一点:没有证件的面积不能轻易的认为是面积,特别是在棚户区、旧城区范围内,由于在日常生活之必需以及各种历史遗留原因,出现的证面积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方案对于被征收人合理请求要详细考虑。 从另一个方面讲,在征收决定还没有作出之前要充分使用自己的程序性权利,这样有利于被征收人掌握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利益的主动权,及时取得案件项目的有关信息,与此同时表明自己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态度和决心。这一点对于征收方往后是不是运用“以拆违促拆迁”的套路产生震慑作用。 、对于项目进行中突现的“违建认定”,被征收人要及时采用合适手段将其撤销以维权。 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再进行拆除,这其是一种行政目的不当的做法。它对百姓来说,危害性之大就在于拆迁补偿的大幅度减损。房屋既然被纳入了棚改征收范围内,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去对其进行拆除与补偿,应该严格依照590号令规定的情形向下推进,而不是随意以违建处理之。将拆违式拆迁方式从棚改征收过程中剔除出去,才能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被征收人在棚改中后期突然遇到了“违建认定”情况,甚至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问明情形,及时的提起诉讼,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不要等所谓的6个月起诉期限,因为际操作中拆违的限期很多都是3、5、7天,更有甚至第二天就火速拆除的。被征收人只有将此案件转入到司法审查程序,把房屋保住,才能有大的希望去争取合理的补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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