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了,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按照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这一顺序,是不允许乱的。上述的结论表明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很大程度上能够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让行业良好的发展。 然而际操作中,部分征收方会做出相反的行为来,采用各种攻势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再进行补偿。有不少被拆迁人在咨询小编时反映,征收方在施征收行为时会强调,谁先拆谁就能先选房,或者是先搬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补偿。又或者是直接承诺倘若能先搬后面能拿到更多的补偿,当然,这一承诺兑不兑现就是后话了。 那么,法律明文规定了拆迁要“先补偿后搬迁”,为何还有征收方反着来 事上,征收方的这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有可能是一个会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陷阱,一般来说,征收方热衷于“搬迁在先,补偿在后”有这个原因。 一、试图后期压缩被拆迁人的补偿金 有些征收方会引导被拆迁人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推进拆迁进程,这其是一种协议拆迁的行为。协议拆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一是房子不保的风险。因为协议的签订代表了被拆迁人与征收方在拆迁行为上的意见一致,征收方可凭借此协议施动拆行为,哪怕征收方并没有给足补偿。二是补偿金被压缩的风险。房子已然被拆了,被拆迁人之后可能很难再拿到剩下的补偿金,这对征收方来说就是可以现压缩补偿金、降低拆迁成本的目的。 二、为了更好的占据谈判的主动权 征收方施征拆的直接目的,其就是被征拆人的房子。这房子对被拆迁人来说,是筹码,有它才会有谈判的底气,哪怕自己处于弱势地位也能够与之抗衡。而被拆迁人失去了房子,也就失去了谈判的筹码,其也就相当于失去了为数不多的主动权,此时再谈合理的补偿就会变得非常艰难。征收方施“先搬迁、后补偿”,先把被拆迁人的房子拆了,就是为了更好的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推动项目进度以尽完工 征收方来说,房子拆掉了,后续的一切也就好办了,既能更好的掌握主动权,也能有效的推动项目进度。虽然“先搬迁、后补偿”这一行为与法律法规是相悖的,但是能给征收方带来不少的好处与利益,因而征收方甘冒风险。 虽然上述的情况不一定发生在每一起征拆事件中,但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后拆迁”这一原则,不要被征收方误导。如果征收方试图打破这一原则,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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