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山东人,在老家拥有一套继承而来的祖宅,前段时间祖宅被纳入征收范围了,之前一直在和征收方谈论补偿的问题,但是还没有签订的协议,我想着双方也谈的差不多可以签订协议了,但是一旦签订协议就意味着协议生效了,我想问问看我应该在签协议时注意哪些问题,以防以后出现什么麻烦……”小编听到这话,不免欣慰当事人开始具备维权的意识,今天小编就针对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被征收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据相关报道,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一、协议签订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只有市县级人民以及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若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则该协议会因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法履行的风险。 二、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 对于被征收方而言,征收补偿协议越具体、详细,对被征收方越有利。被征收方在审查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被征收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仔细审查是否具备以下的内容,即(1)拆迁方式、补偿金额和各项补偿细节;(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面积、具体位置、土地性质;(4)产权调换产生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5)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7)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具体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8)若签订合法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重大冲突,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不利条款 在践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方经常会在协议中设立条款现的限制条件,这种条款对被征收方即为不利,被征收方一定要仔细审查,避免出现遗漏导致出现各类补偿条款不能现的情形。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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