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中,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时,将“奖励”作为补偿额的主体部分,然后设置一定的签约期限,越早签订补偿协议,奖励费越高,随着签约时间的推迟,奖励费逐渐减少,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能获得“奖励”。这种所谓的“高额拆迁奖励”显然与法律设立初衷并不相符,其是一种变了味儿的“奖励”。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高额的拆迁奖励”本就来源于当事人原本应得的合理补偿,只是故意将房屋价值补偿等补偿额强行变为所谓的“奖励费”,希望通过这样给被拆迁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迫使大家签订补偿协议。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也即,所谓高额奖励,其原本就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钱,只是被利用,作为一种拆迁手段罢了。因此,面对“高额拆迁奖励”及其他诱惑,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这些都是糖衣炮弹,不要轻易上当。 在征收补偿中,面对上述诱惑,你应当怎么办这么做: 1、首先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征收补偿款是被征收人应得的合法利益,不论是否拿奖励,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基础。不能因为见到高额的拆迁奖励就昏了头,不顾七二十一就签字搬迁,到比较后只会得不偿失。 2、坚持“先补偿,再搬迁”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先补偿,后搬迁”是基础,即使您想要拿拆迁补偿也应当警惕征收方是否做到了“先补偿,后搬迁”,不要为了拿奖励,而随随便便就交了钥匙,搬出房屋,比较后很有可能会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因此,对于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额拆迁奖励一定要提高警惕,平心静气,不要为了所谓的高额“奖励”而丢失了自己应当的补偿款,丧失了争取合理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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