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而形成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享有将房屋拆迁付诸施的权利同时享有给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义务;被拆迁人享有取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同时享有在公告规定期内房让地的义务。作为公司重要的品牌灵魂,拆迁免费法律咨询有著杰出的表现,通过市场的检验,仍然有著强劲的发展态势。 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行货币补偿。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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