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首,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长时间性建筑。从一些观点来看,拆迁房屋纠纷律师事务所能够较好的带动周边市场的快速发展,是核心的动力。 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罚 1调查 在认定建筑前,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就未登记房屋的建筑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2告知 主管部门在作出认定建筑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 3决定 根据调查核的结果,由相关部门作出书面结论并制作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事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 建筑认定行政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违章建筑两年不处罚就合法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有人说根据《处理法》第二十九条首款规定: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违章建筑超过两年就不应当进行处罚了,在拆迁过程中就可以和合法建筑一样,可以获得补偿。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该条规定的处理一般指的是罚款,而违章建筑是要走拆除程序。并且根据《处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章建筑是一直存在的,是一个持续状态,所以,执法机构一直有权对违建建筑进行处罚,并不违反《处理法》第二十九条首款规定。因此,违章建筑两年不处罚就合法了,是假的! 有权对违章建筑认定和拆除的主体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物或者收入等处理。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提出申请,由县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 乡、镇人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章建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表行使土地管理权,对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6条以及第77条规定的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国土资源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建筑法》的违章建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拆除违章建筑也需依法依规,一旦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被侵权人有权依法维权!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