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凡是选择,皆有令人纠结、踌躇之处,征收拆迁领域同样也不例外。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比较重要的“选择权”莫过于对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显然,绝大多数老百姓更倾心于房屋产权调换,“居者有其屋”的感觉的确似乎更稳妥一些。本文,作者却要为大家推介一下货币补偿这种方式,看看你是否可以考虑一下选择直接领钱来获取补偿。更要紧的是,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 【“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据此,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即通常所理解的“直接领钱走人”。 同理,农村房屋遇拆迁同样有类似的选择空间。《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赋予被征地农民“选择权”,但在践中老百姓同样有权在“要房还是要钱”中仔细斟酌一番。 【货币补偿的3大特点】 在当下的征收补偿大环境下,货币补偿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方便直接,操作落简便捷。譬如《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第16条规定如下: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单,市、县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征地施单位通过记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其第17条还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注意要比3个月大幅提前)足额支付。 综上不难看出,“直接领钱走人”落迅速、效率高,可谓其与房屋产权调换相比比较大的特点和势。 毕竟,期房安置房3年(36个月以上)住不上的故事大家都听了很多了,而且的确是真发生的。 其二,潜在争议、纠纷发生的可能性相对小。补偿总额完全可以直接落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白纸黑字没有任何争议。写得是多少就打多少款入账,非常清楚明了。 而房屋产权调换就可能面临安置房交付期限一再推迟,房屋位置、质量、配套设施状况、朝向、层高、户型、公摊面积等诸多变数,一旦补偿协议中约定不明确或者遇到了“客观情况”导致理想状态不能现,郁闷恐将是难以避免的。 其,可能有额外的政策性奖励。单独设立货币补偿奖励金的做法在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一度非常盛行,如今虽然政策有调整,但在许多地方这种奖励金仍然存在。 譬如《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4条规定,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其第25条还规定,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由此可见,货币补偿不仅是一种商品房市场调控的手段,更是一些城市现人口疏解、产业结构化升级、笼换鸟的有效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方陆续试点推广的历史文化街区“申请式退”中,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被严格限定于共有产权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之中,换“大产权房”的机会已经消失了。此时,货币补偿若能满足被退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居住的需要,也将成为现其从“公房承租人”向“房屋所有权人”身份重大转变的途径。 此外,一些地方性规定中指出,若被征收人所选择的期房安置房源因故法建设完成,被征收人仍有权重新选择接受货币补偿安置。可见货币补偿作为一种基础性补偿方式具有在一定条件下的“补位”功能。 作者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货币补偿绝不意味着“领了钱露宿街头”。对于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货币补偿款法在合理地段购买商品房居住的情形,被征收人绝不可在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下勉强同意签约。此时,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起诉征收补偿决定、补偿裁决就显得极为重要了。一切选择,都应当建立在“不缺分量”的前提之下。西瓜首先要够吃,才能涉及怎么切、如何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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