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朋友来说,跟村委会打交道是不可避免的,在征收拆迁中也是如此。村民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当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但征收来临,有的村委会却不那么“民主”,时常“霸道”,村民们苦不堪言。那么,究竟哪些事儿,村委会不可为之咱们要心中有数。更要紧的是,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 1、村委会批准征地、施征地行为权!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 可见,村委会没有权力批准征地,也不是征地的施主体。如果农民朋友发现征地未经法定的程序,欠缺合法的手续,是村委会自己施的征地行为,完全可以拒绝!并且,村委会是没有权力决定补偿数额的,在征收中,村民一定不要听信村委会的口头承诺,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2、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授权吗 现中,村委会参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有两种情况,一是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二是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因此,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如果村委会是接受了征收方的书面委托,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而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否则,村委会权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样,土地征收的收益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民,因此,应当由被征地农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没有权力不经授权就直接与征收方签订协议。 3、村委会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可以! 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民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私自、随意决定的。并且,依据该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村委会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的监督。征地补偿款如何分的,怎么用的,都应当让被征地农民明明白白地看见。如果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是不真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看到这里,您应该差不多明白在征收拆迁中,有哪些事是村委会不可以做的了吧。如果村委会再霸道行事,咱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村民会或者村民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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