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成为当前社会的高频词,这疑与当前对于违建的大力打击有关,违建是违反社会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存在,因而打击违建是理所应当、可厚非与不容置疑的。此外,我们在接触各类与违建有关的案例时,不难发现违建常常会被予以强制拆除对待。不说它是不是违建,难道是违建就非得被拆除吗一查违建就拆除房子,这合理合法吗于百姓有利吗在人们的关注下拆迁强拆打官司终于成长为人们所需求的那样,为市场而生,为需求而来。 我们总说“拆违”,事上建筑不是非得要拆除,不是说将违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若是想比较终才能现“新增违建”的终结和“存量违建”的依法公平处置,必须将这一错误观念与行为从际查处违建的工作中摒除出去。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这其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比较小损害原则”,也即现依法行政要比较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比较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利益。 此外,关于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必须要根据房屋建造的时间、面积、所在区域规划、政策背景、群众际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属于违建要拆除的,也应当严格依法办,查处主体、认定程序、处理程序等都不能乱。 对于并非侵占农用地、林地等自然资源,不涉及土地行为的证、缺证建筑,不分是非曲直而一律视作违建认定并拆除,看似果断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相悖,在法质性解决旧矛盾的同时还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须知,老百姓和一般投资者建造的建筑绝非秦岭违建别墅、曹园那样的“怪兽级”违建,很多都是其安身立命之所系,更在客观上解决了其居住生活、生产经营之所需,其继续存续下去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很可能利大于弊。 需明确的认识到,存量违建的大量存在有其复杂的历史与制度因素,很多今天看来的建筑在建造之时根本就谈不上违建与否,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财富价值,也得到过地方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更需要本着质性解决规划、用地行为危害的目的出发,将治理重点放在解除危害上。对于既不“危”也“害”的证、缺证建筑,也要勇于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来,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 粗暴的“违建强拆”应要被全面叫停,查处建筑,拆除并非仅有方式。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因拆违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解决群众真正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才是治理违建应要遵循的道路。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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