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区王女士向小编咨询了这样一件事:她家所在地发生了棚户区改造。宅基地是她父母的,她的户口一直在此地,但是此次退安置人口却没有她。小编继续追问为什么没有她原来她的姐姐是被退人,退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只有被退人直系亲属能作为被安置人口。小编很疑惑宅基地是父母的,为什被退人是她的姐姐她说为了利益比较大化,在她们家姐姐作为被退人,能得到安置的人口是比较多的,但是姐姐作为被退人她就不是被安置人口了。现在协议已经签订完毕,想问一下有没有什么方法能让她获得补偿由于这些理由,我觉得北京杨在明律师手机号码的情况还比较乐观,市场还处于一片蓝海的阶段。 下面小编针对这个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通过查看该区的棚户区改造开发项目农村宅基地房屋退补偿施方案,小编发现规定的被退人是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据王女士陈述,父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自己从小住在这里,可以推测房屋所有权人是其父母。从法律上其姐姐是如何作为被退人的可能是母亲将房屋赠与了姐姐,当然这个原因对于现在的结果已经不那么重要了。我们着重分析现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有转机 我们着重来讨论一下王女士是否有办法能够获得补偿小编认为几乎是力回天了。虽然王女士属于被退范围内户籍在册人口,不是安置人口对其来说稍有不公,但是按照补偿方案其不属于被退人的直系亲属。而且其姐姐作为被退人是其一家人的选择。 一般来说,在遇到应当获得而没有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要确定协议效,进而继续维权。但是本案中,根据目前的情况几乎可以推定,姐姐能够作为退人,妹妹是知情且支持的。已经签订的协议也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协议不存在效情形。双方已经签订了合法的补偿协议,那就意味着权利义务已经固定,被退房屋已经属于退方。 退一步讲,即使补偿方案不合理,维权时机应该在签订协议前,可以通过查找棚户区改造项目有不合法之处,进而维权。现在签订协议后,意味着针对该房屋的退已经完成。王女士想要维权也没有了请求权基础。 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大家记住如下两件事:(1)维权要趁早;(2)协议不满意不要随意签订。以上是关于该案的一个简单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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