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施行几个月了,《土地管理法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纵观本次修订的农村征地程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批后调整至批前疑是比较具影响力的变化。“预征收”模式在农村地区的全面落地已经来到了进行时,它究竟会对被征地农民的依法权利救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被征地农民又该如何应对这一模式下的舆论、民意压力呢本文,小编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在此之前,拆迁补偿房屋的行情也在一度飙升,引起了广泛投资者的关注。 【“预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将这样落】 所谓“预征收”,就是在征收决定尚未依法作出时,征收方先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若征收决定比较终依法作出,则补偿安置协议自动生效;征收决定未能依法作出(譬如预签约比例不符合政策标准)时,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 “批前签协议”,这一具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颠覆了以往“先决定,后签约”的征收拆迁模式,将一个项目能否依法开展的“决定权”赋予了所涉被征地农民。 《土地管理法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1条对此规定,县(市)人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其第32条规定,县(市)人民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这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先签约,后决定(申请征地批复)”模式可能的表述内容。这意味着“个别人”不仅要面对单方做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也面临来自“多数人”的同伴压力。 【新程序带来的新问题:“个别人”的权利也应充分保障】 从此次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中不难看出,少数对补偿安置不满的被征地农民的位置,或将变得较为尴尬。 譬如“修订草案”第30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听证。 这里就设定了“多数”这一被征地农民数量的门槛。也就是说,若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持有异议的人数未过半,听证程序就不需要启动。“个别人”是没有办法主张听证权利的。 再比如前面提到的“预征收”模式,在立法中即强调“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显然预设立场认为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会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就意味着,不同意签约搬迁的农民直接被划入了“少数人”范畴,那么其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恐将面临相当程度的困难和挑战。 践中,这部分被征收人往往要面对来自街坊邻居的冷眼看待,甚至因耽误其领取鼓励早搬早签的奖励金而引发更为严重的矛盾。 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是善良纯朴的普通群众,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权利意识。将决定某一项目能否依法启动的话语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整体中的“多数人”,的确需要在具体工作中的细化操作和严格落。 针对这一不可回避的农村征地程序调整趋势,小编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4点: 一是要在项目启动之初,即“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立即关注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增强法治意识,适度学习征地领域比较新的法规规范,及时督促村集体落村务公开,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对照法律、律师的建议和征收方的解释说明仔细考量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不要偏听偏信任何一方的说法,要始终坚持按照法定的标准和原则去自己想问题,不被外界的因素、邻居的态度或者奖励金等设置影响。 是不要在未了解清楚相关问题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预签约同样也是签约,落笔就要悔,否则征收行为的稳定性就会被彻底打乱。在成为“多数人”的问题上,大家要多掂量几回,多为自己长远的生计保障考虑一些。 四是“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权利”,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并不意味着其先天具有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完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这将是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的比较核心救济途径,大家要理直气壮地去行使,完全没必要有其他顾虑。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