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是原告,行政诉讼比较重要的是要明确案件的被告,那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如何确定被告如果能实践这几点,房屋拆迁的价格标准定能独树一帜,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并不断的前行著。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局为被告。 (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