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楼水管凌晨被人砸破》,来自楚天都市报的这则新闻再度将我们的视线引向“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套路上来。逼迁的招数疑是层出不穷的,倘若不从根本上改变征收领域的法治环境,只会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被征收人完全是防不胜防。那么,对于这类情形,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有效应对呢也因此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律:逼迁行为,明令禁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中的“等”字即意味着其涵盖了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手段,条文中所列举的一些情形只是比较为常见的代表性情况,在此之外的各种“新发明”,同样,同样被严格禁止。 《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也就解释了确定行为人的重要意义。只有明确了搞破坏的行为人,上述条款才能派上用场,发挥作用。据报道本案中被征收人已经报警,这是十分正确的应对。 在明拆迁律师说应对:坚决及时应对,势在必行! 上述规定虽然明晰,但却属于“马后炮”性质,法在事发时发挥太多作用。那么面对这样的“下滥”逼迁手段,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去做呢难道就只能被迫搬离家园了么我们有以下3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其一,在破坏发生前,要有防范意识和准备。譬如对所居住房屋的关键部位加装摄像头、报警器,在破坏发生时首时间获知,首时间取证。此类逼迁举动存在已不是一天两天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客观理性的接受这一局面,居安思危,做好应对准备。 其二,在破坏发生时,要果断露面进行制止。露面与不露面,就心理层面而言是有很大差异的。破坏者在施的是行为,那么任何公民都有权与之进行斗争,而不是只能当缩头乌龟躲起来。及时挺身而出,捍卫的自身的权益,保护的大家的财产权,破坏者往往外强中干、欺软怕硬,被征收人就有望将损失尽量控制在一个能够修补、接受的范围内。本案中,被征收人深夜听到了搞破坏的动静,却在第二天清晨才出门查看情况,致使在若干小时内水流对房屋造成了质性损坏,也不利于警方介入后侦破案件。 其,非迫不得已,不要轻易放弃维权。“正中下怀”式的搬离正是行为人所期望的。倘若被征收人很轻易的就因逼迁行为而选择退让,那么就只会让行为人的类似行径变本加厉。而倘若被征收人具有足够坚定的维权信念与决心,能够在损害发生后及时进行必要止损,保留房屋的居住、生活功能,继续坚持依法维权,那么行为人也一定会受到影响,逐步放弃逼迁行为或降低其破坏行为的频率、程度。在这样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的表现如何,意志如何,是维权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逼迁在整个维权全局中只是个“小角色”,而并非矛盾纠纷的核心。就后续的法律程序而言,这类事情将成为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抓手,有望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创造条件。故此,扛过比较艰难、黑暗的夜晚,公平、正义的光明很可能就为期不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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