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强拆】停止违建强拆!行政机关须谨记四个原则,不漠视不侵害百姓利 

2024-05-28 1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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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近年来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如此热度的背后,除了反映出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进步之外,还反映出百姓对于公权力和私权益的关注。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公民权益,应当在查明事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事上,违建强拆应叫停,行政机关则需谨记四个原则,不漠视不侵害百姓利益。实际上房改房拆迁和商品房一样吗的相关产品也一度受到用户的好评,这也是产品最好的自我肯定了。















一、认定违建要依法,尊重百姓财产权







需指出的是,“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就不是违建,却被错误的认定为违建进而施处罚甚至强拆,那么这个“违建就该强拆”就变成了欲加之罪何患辞,客观上就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事上,法律法规对于哪一类建筑属于违建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依法来进行严格认定。通常来说,城市里面,规划部门;农村,国土部门;其他部门,权认定一般的违建。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千万不可“一刀切”地粗暴解决所谓违建问题,这将严重伤害公民对于的信赖与情感。特别是当违建又涉及到征收问题,拆迁总的原则来说,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那么也就是说,他在处理的时候,基本上是要采取从宽处理,因为现在咱们,是要打造一个服务型的,包括是执政为民,那么显然就不能跟老百姓争利。















二、法不溯及既往







此外,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在认定违建的大多问题上,当前所适应的是2022年起正式施的《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认定违建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信赖保护原则







征拆维权案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这颇有一种“新官不理旧账”的意味。事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四、处理所谓“违建”不是只能拆除,方式方法要适当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罚款。这其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行政行为需遵循“比较小损害原则”,也即现依法行政要比较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在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比较小损害的措施,严格把控处罚程度。







显然,作出合理的行政行为,综合考虑房屋情况,适当行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工作的应有之义。既保证规划总体不受影响,又照顾到相对人的感受与际需求,才能真正现和谐的行政法律关系。那种“运动式”“一阵风”式的执法,由于其本身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未充分尊重违建问题形成的历史事,很难从根本上彻底治愈这一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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