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似乎有不少人都存在这样的观念,认为“越早搬迁越有利”。当征收方或有关人士上门劝签劝搬时,常会持有类似这样的说法,强调早签约就能拿高奖励、早签约就能早选房,又或者是拖延签字的话可能会遭遇强制拆除,总的来说就是越早搬迁越有利。那么,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吗规避补偿风险,被拆迁人又该注意些什么也因此北京拆迁律师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关于搬迁是否越早越有利,首先需要大家明确下面这3点 一、早签字不等于多奖励 补偿方案公布时,征收方往往会设置一个奖励期,大家若是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就能得到一笔奖励金。这有助于减少双方于征收补偿方面的争议,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方对房屋进行的拆除行动。需注意,正常运用“奖励鼓励法”,设置的奖励金会处于合理范围内不会太高。大多征收项目本身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且征拆于城镇化而言有着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所以我们被征收方应当要配合征收方进行的征拆工作。 但在际操作中,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存在错误的表现。从被征收方来看,“搬迁奖励”往往分阶段逐渐递减,越早搬迁奖励金越高,有些人匆忙签字,过于追求奖励而忽视了补偿协议的合理性。从征收方来看,部分人刻意将“搬迁奖励”当做一种用于迷惑被征收方以达到速拆除、降低补偿目的的诱饵,而非激励方式。具体表现则是,将本应合理给予的奖励金数额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甚至比征收补偿金还要高,以吸引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除,而补偿协议本身又并不合理,补偿远远低于法律规定应提供的。在际给予时,这些高额的奖励或许并不是征收方额外给被征收方的,而是从其本应得到的补偿款中克扣出来的。从比较终结果来看,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重大维权基础,因为自己早早的签了补偿协议表示与征收方的意见一致。 二、早签字不等于早选房 在征拆过程中补偿选择产权置的大有人在,这时就要涉及到一个房屋的选择问题了。征收方在劝大家早签协议时会提到“早搬迁早选房”,那这样的说法又是完全有道理的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一条例放在这里其就是告诉大家,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经过协商确定于补偿协议中的。关于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里面会明确被征收人置换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楼层等以及有关差价结算金额与方式方面的具体内容。所以说,早签字不等于早选房,晚签字不等于选不到房。并且早选房也不意味着就能选到好房,产权置换的房屋质量与被征收方本来房屋质量密切相关。 、不早搬不等于要遭遇强制拆除 如果不尽搬迁房屋将面临强制拆除,不能否认这种说法的正确性,但这其中也存在征收方的误导部分。由于大多征收项目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房屋一旦被划为征收范围内是必然要拆除的。因而如果没有签字,但在法定期限内又没提起诉讼,且拒绝搬出去的,此时征收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这种行为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但若是对于拆迁协议存在异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这样有关部门是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动拆将属强制拆除。 而若是脱离法律约束之外的强制拆除就更不被允许了。被征收人须知,法律法规是明确禁止各种暴力拆除以及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的。际操作中如果遭遇非法强制拆除行为,大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法律保护每个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规避补偿风险,被拆迁人该注意什么 关于搬迁与补偿问题,下面这3点认知很重要 一、合理范围内的奖励是合法的激励手段,大家需避开“高奖励陷阱”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说,从法律层面看,征收方设置奖励金,这是一种合法的激励手段。 法律规定中,不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为补偿内容,补助与奖励金同样也属于补偿内容。奖励是补偿内容的一部分,它与其他所有的补偿是并列存在的,任何人都不可混淆。这样的话,被征收人配合征拆的进行,是有必要接受这样一笔奖励的,但要善于分辨征收奖励是否合理。由于设置奖励金只是一种调动人积极性的鼓励方式,所以合理的奖励都不会太高,大家要善于避开“高奖励陷阱”。而征收方可以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但不管给出多少“拆迁奖励”都要以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前提。 二、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符合被征收人利益保障需求,也符合征拆政策的根本意义。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定这一原则,不为征收方的利益攻势所动摇。 、什么才是合理的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参照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若是选择产权置换,则需有足够的差价补偿,这才是合理的房屋补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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