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人来所咨询,这位朋友的情况是关于“上门女婿”是否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的问题,下面小编给广大朋友详细介绍一下,如果有类似情况可参照该案例。事实上咨询律师拆迁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 张(化)有个独生女张小,平时娇生惯养,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待其成年之后,获得了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待到出嫁的年龄时时父母难以割舍,于是为其招了一个上门女婿李小四。结婚之后一家人其乐融融。几年之后,由于修铁路村里部分耕地被征收,其中包括张家的8亩地,待李某去村委会领取耕地补偿款时,被告知县里有禁止入赘女婿领取补偿款的文件,所以不能领取补偿款。于是李小四求助于小编。 一、小编认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据此,可知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的,李小四已经入赘到张家,理应是属于应当被安置的人口。 其次,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住所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据此,李小四应当同张、张小等享有相同的权益、县的做法违反了该相关规定。 二、如果在践中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小编认为李小四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找当地县要一个说法,双方协商;(2)协商未果可以针对县里的文件提起复议。具体来讲,李小四可以在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提起行政复议;(3)协商未果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也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新政诉讼。 以上是关于上门女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上门女婿”身份被取消获得补偿款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有与征地拆迁的任何相关问题,可以向小编咨询,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比较后,小编提醒广大朋友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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