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被拆迁人如何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进行维权 

2024-05-25 13:3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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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如何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进行维权通过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著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申请信息公开。

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是公民维权方面的一把利器。在遇到不规范的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尽可能地规避暗箱操作现象,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答复时间: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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