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是否获得补偿,以及如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是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那证建筑是否就是建筑,以建筑的义进行拆迁时是否就没有补偿呢时至今日,人们对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征收方偷换概念,证房屋=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建筑的,不给予补偿。虽然法条已经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赋予了明确规定,但在际拆迁中,拆迁方经常替换概念,将证房屋认定为建筑进行非法强拆。 违建认定和拆除不可随意确定 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非经任意机关和个人确认即可。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建筑的义务,才有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不仅如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有效陈述申辩后,拆违施部门才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律师提示大家,根据上述程序牢牢把握维护利益的比较佳时机。而且即使被“认定”为建筑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得到合理补偿,具体如何补偿,需要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证房屋也可以获得补偿 以农村房屋为例,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一定就是建筑。比如某些历史存留的房屋。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直接归为建筑,这显然不行。 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比较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证房。 证房屋不等于必须拆除的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以需要看该建筑是否是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消除影响,如果法消除影响或通过罚款来处理,但绝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必须被强制拆除。 在我国,土地使用人或者际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补偿。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证房并不是建筑的代词,对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视被拆人合法利益的做法!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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