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外嫁女”遇征收拆迁两头不讨好受歧视没补偿怎么办 

2024-05-24 17:5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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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嫁女”的身份成为权益受损的理由,村集体、街道办借此拒绝给予“外嫁女”同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待遇,如此公然违背男女平等基本法律原则的做法,却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不免令人匪夷所思。2022年一号文件对于外嫁女权益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出了明确指示。借此契机,某些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外嫁女的歧视行为值得引起关注。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以其代理的一个案件为背景来分析对“外嫁女”的区别对待究竟是如何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从一些观点来看,拆迁房屋纠纷律师事务所能够较好的带动周边市场的快速发展,是核心的动力。

案情简介:一纸补偿方案外嫁女不予安置

当事人赵女士及其子女为山东省济阳县(现为济阳区)回河镇某村村民。赵女士与外村村民结婚后并未脱离原村户籍,仍居住在原村并参与原村的村集体活动。2022年3月5日济阳县回河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回河街道办事处棚改旧改、项目占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规定:“以下相关人员不予安置:1已婚嫁外村脱离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予安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批复同意了这份方案。街道办事处遂以此为由拒绝给当事人进行安置。当事人对此不服,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一号文件明确要求保障外嫁女权益

在明律师认为济阳区人民回河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当事人赵女士系某村村民小组成员,其出嫁后,户籍仍保留在该村民小组,其在嫁入地未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在嫁入地际生活居住。婚后

一直在原村居住生活并参与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活动,应当认定赵女士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同等权利。赵女士的子女出生于某村,且户口未迁出,也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同等权利。

2022年一号文件《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先发展做好“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项第()条规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加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出台政策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在明律师也希望通过此案引起社会对“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再度关注,推动男女平等,为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益贡献力量。

《比较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据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为原则。本案当事人赵女士虽外嫁,户籍仍保留在原村,其未在夫家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同其他成员享受同等的权利。



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四项重点工作强调:“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进行公示,并通报到所有涉及人员,特别是对未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人群,要做好解释工作,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益,切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经公示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要在乡镇(街道)登记备案。”

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进一步落妇女平等享有各项权益的通知》中强调,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依法依规推进改革,要切发挥好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指导,要注重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吸纳农村妇女作为村民代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要广泛征求和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重点关注出嫁、离婚、丧偶妇女以及双女户,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益,防止以村民自治、民主决议等方式侵害妇女权益,确保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得到广泛认可”。当事人赵女士及其子女一直以某村村民身份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比如集体土地分红、村民代表和会选举、缴纳养老保险等等。依据济阳县农业局《关于印发济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当事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条件,而且某村村民会公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册中也确认了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既然当事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理应同其他成员一样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同等权利。

综上所述,涉案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以及其拒绝给当事人进行安置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类似的案例在本案所涉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还有多起,涉及“外嫁女”不予拆迁补偿的案子,基层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了多起,但均以相关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予以驳回,比较终导致大面积诉求处申辩。

司法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比较终途径,“外嫁女”的权益却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保障,如此将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对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挑战。在明拆迁律师在本案中不遗余力地帮助当事人,使得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得以立案,之后也将更加竭尽全力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想再次强调的是,外嫁女不应成为权益受损的理由,尤其村民自治组织对此应当更加警惕,避免通过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广大农村妇女也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呼应号召,引起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关注,推动男女平等比较终变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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