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拆迁项目可以看到村委会的身影。在北京,越来越多的退项目取代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而退的主体是村委会;在地方,如果企业要占用农村土地,一封村委会公告文件,公示补偿安置方案,一场变相的拆迁就算拉开了帷幕。在一些情况下,房屋拆迁有一户一宅的补偿的优势会越发的明显起来,经过市场检验也能够一往无前的发展下去。 而还有的项目之中,村委会配合在征收手续未取得的情况下对村民协议动迁,动迁不了的,直截了当地由村委会辅助拆迁。 由于村委会成为拆迁主要力量,其不规范的拆迁行为造成了大量逼迁、强拆甚至导致恶性流血拆迁等矛盾。村委会成为拆迁主力军愈演愈烈的现象。现象的背后是区、县人民将征收拆迁任务的下放导致。 一方面,适当的利益挂钩使得村委会拆迁意愿强烈,动迁力度非常大;另一方面,村委会本身受到的法律监督并不多,拆迁对象依法救济渠道狭窄,且由于这类案件基本都有基层法院管辖,易于疏通,而真正的征收主体区、县自己则不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不用担心面对行政的司法审查。 然而,村委会主导拆迁合法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区、县人民施征收或拆迁(如北京地区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程序,再进行项目开发。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出结论,村民会议有权决议的范围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管理、分配的事项,并不能处置村民私有财产权益,更不具有帮拆、助拆村民房屋的权力。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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