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规定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疑意义巨大,在众多类型的私有财产中,房屋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及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房屋拆迁所诱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日益凸现,在这其中,成为众矢之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商业拆迁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出现了严重偏差,造成了角色的错位、越位和缺位情形的发生。在拆迁务中,不仅没有能够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居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成为公民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反而与开发商坐在一条板凳上,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民争利,成为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先头兵。这于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要求相去甚远。这不得不发人深省:在商业拆迁过程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了解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体现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笔者以为,为了顺应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理念,恢复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平等地位,应该在商业拆迁中应扮演好这样几个角色: 首先,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者。之所以得以存在,其原初合理性在于可以运用强制力量创造秩序与和平,保障公民的自由和财产。财产权是人类比较为基本,同时也是比较为重要的权利。各国宪法均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同样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房地产价格飞涨的今天,房屋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为主要的私人财产。由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此时的负有为弱者提供帮助,在商业拆迁过程中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这是在商业拆迁中的首要的、也是比较为核心的任务。 第二,拆迁政策的制定者。正如前面所言,商业拆迁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利益博弈的参与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了现自身利益的较大化,必然要求为博弈制定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利益博弈规则。必须从保障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合法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对博弈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享和负担公平,避免拆迁人利用自身经济上的强势地位恃强凌弱。不仅如此,还应该为博弈双方构筑交易成本低廉、简便易行的利益纠纷协商机制提供救济机制。 第,拆迁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应该时刻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否有行为,对者给予应有的处置,以保持良好的竞争、运行秩序。对拆迁市场的监管是部门依据有关的法规,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拆迁人的拆迁活动加以规范的行为。从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角度,作为拆迁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应严格审查拆迁人的资质,预防拆迁人的拆迁、野蛮拆迁;推动盈利性拆迁人与的脱钩,推动其转变成市场化运作的经营体;审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提高公益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成立专门的估价专家会,保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公正合理。 第四,拆迁纠纷的仲裁者。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不成其为权利。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岌岌可危,救济制度的缺失不容坐视。存在的—个基本理由在于解决和消弭社会中的各种冲突,以维护正义、秩序和稳定。城市中的房屋拆迁,直接牵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越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越是需要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来充当利益谈判中公平的裁判者。在拆迁过程中,由当事各方严格地按照公正的规则进行讨价还价,而仅作为公正的裁判,对利益冲突做出不偏不倚的裁决,可以增进公共利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个人财产。 比较后,拆迁工作的服务者。进入21世纪以后,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有了新的发展,其核心观点是,应注重服务于公民,关注宪法和法令,关注社会价值观和公民利益,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伴随着社会转型的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和有效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是现代前列要务。新公共服务型模式对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正确定位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有很大启发作用。应该适时地转变工作重心与工作方式,从市场参与者的身份中走出来,做好房屋拆迁的服务协调工作,现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这是解决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异化的基本目标。具体到房屋拆迁法律关系问题上,的正当角色就是提供双方平等交易的制度平台,而不是与开发商坐在一条板凳上,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民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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