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近小编听朋友说他的老家可能要拆迁了,这段时间老家那边一直有人忙着抢建房屋,恨不得能够建起一栋楼房。小编听说后问他家建没建,他说是建了,本来没想建的,但是看到周边都在建,自家人也忍不住就建了。这样的想法小编其能够表示理解,毕竟补偿款的多少是可以争取的内容。践中,很多被征收方在利益驱动下想方设法通过额外建房的方式增加房屋的面积,意图提高补偿款。同一环境内的其他被征收方相互影响,看见别人这么干,自己也这么干,陷入疯狂建房模式。同时,由于大部分的被征收方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投机取巧且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觉得即便建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但是理解并不代表支持,小编还是要告诉大家,突击建房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突击建造的房屋属于建筑。业内人士认为,拆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发展标志著整个行业在快速稳步的前进中。 首先,建筑指的是在城市的建设规划中,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建”主要包括以下的四种类型:即(1)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2)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长时间性建筑;(3)更改使用性质的建筑;(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由于突击建造的这些房屋并没有相关的证件,因而很明显属于建筑。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1年。” 由此可见,突击建房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突击建造的房屋法获得征收补偿。对于这些房屋,相关部门会选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或者选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突击建房”这样的方式提高补偿款在是不明确的选择,大家千万不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此,比较终还遭到处理,这样反而得不偿失。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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