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小王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没曾想小李出门后回来发现自己家的房屋处于断水断电的状态,不论怎么和供水供电说都没有办法恢复,小李不想就这么妥协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于是找到小编咨询这些问题。小编发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类似小王这种情况有很多,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些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低于标准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首先,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在征收过程中为了逼迫被征收方进行搬迁而强行断水断电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由此可见,征收方为了加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而采用的此种逼迁方式属于明显的行为,被征收方可根据其点进行维权。 但是在遭遇断水断电时,被征收方要先行判断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断水断电。在践中遇到的断水断电原因主要有种,即供水供电的失误,征收方的逼迁行为或者开发商的逼迁行为。 如果是供水供电的失误导致,被征收方可以先打报修,但是在打报修的时候切记要进行录音。其次,在此过程中找出能够证明自己有获得供水供电权利的证据,譬如水电卡等。如果供水供电并不予以维修,可以根据《合同法》以及《电力法》的相关内容要求供水供电进行赔偿。 如果是征收方的原因导致断水断电的,被征收方需要积极的收集相关证据,即对破坏的水表和电线进行现场拍照或录像、对相关断水断电的通话进行录音、及时保存关于断水断电通知的书面材料。在收集好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维权,即“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是开发商的缘故导致断水断电的,由于这种行为触犯刑法,可以直接进行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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